强制实际履行合同,又称强制依约履行,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,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,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。它至少包含两层含义:(1)在一方违约时,非违约方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才能使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。(2)强制实际履行强调违约方须按合同标的作出履行。
强制实际履行从表面上看是合同履行的继续,且仍然是履行原合同债务,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负担,因此,有人据此认为它不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。这种观点未免过于机械和绝对,尽管从表面上看强制实际履行与一般的履行合同债务行为相类似,但实质上二者却有巨大差异,试分析如下:(1)二者履行的时间不一致,前者履行的时间晚于后者履行时间。(2)作为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,前者比后者多了一种国家的强制。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,只要受害人有继续履行的要求,违约方有继续履行的可能,就必须履行合同债务.因此,强制实际履行不是单纯的合同债务的履行,而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。
强制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,在我国《合同法》有明确规定,《民法通则》中也有提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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