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支付价款。
买卖合同中,买受人以支付相应的价款获得出卖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,因此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。
(1)价款的含义。
所谓价款.是指以价格计算的金额,体现一定数最的金钱。
(2)价款数额的确定。
当事人对价款的确定,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法规和政策,否则其约定无效。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进行协商补充,没有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则按照订立合同时翅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。如果依法由国家定价的,按照国家定价履行,遵照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,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,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。
(3)价款的支付地点。
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价款的地点的,则应依照约定的地点履行.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则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补充,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,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。如依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,则买受人可以在下列地点支付:①出卖人的营业地;②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。
(4)价款的支付时间。
按照合同法规定,价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,按约定;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;协商不成的,有交易习惯的,按交易习惯进行;没有交易习惯的,按照同时履行的原则进行,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。
如果关于价款的支付时间,当事人既无约定,又无习惯,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,出卖人可以随时向买受人要求支付价金。当然,在此种情况下,买受人也有同时履行抗辩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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