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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服务标准
    1.员工不得收小费,不损坏东西。
    2.做到准时准点,不得敷衍客户。
    3.物品轻装轻卸,货物搬运到位。
    4.员工搬运中,不得与客户争吵。
    5.搬运拆装完成,合理收取费用。
    6.搬运达到客户满意,客户付款。
    联系方式
    ★ 上海市区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

    ★ 服务热线:021-33829065

    ★ 营业时间:早7点至晚10点

    ★ 监督电话:021-60779487

    ★ 总部地址:上海市国货路374号

    ★ 公司网址:www.021ttbcgs.com

    怎样保护搬家消费者的合法维权呢?

    根据调查,现在有很多搬家公司(个体搬家)因为无法出示相关的搬家的搬家合同,在搬运过程中对户主造成了一定损失,却没有相关的赔偿依据,在很多人看来这是很普遍的事,从而搬家也钻了看了这个空子.

    昨日,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先后来到本市多家搬家公司,发现多数公司都不会主动与客户签订合同。和平区某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,公司自开业以来就没有与顾客签订合同的先例;如果客户一定要签,可以在搬家时签一张随车单据。记者在单据样本上看到,随车单据虽然内容翔实,对搬家时间、赔偿等事项都做了规定,但没有公司公章,签字也不是公司负责人,而是普通工作人员。在记者采访的十余家搬家公司中,有七成公司都不给予客户合同,随车单据成为他们为顾客开具的唯一证明。

      陈先生说,上周他在河东区找到一家搬家公司帮他搬家。当时,他本想与搬家公司签订一份搬家合同,但该公司表示,可以拿收据顶替合同来规定双方的义务及相关赔偿措施,事后,在搬家过程中在搬家过程中有很多家具都有破损,但是搬家公司拒绝赔偿;找到当律师的朋友咨询时,朋友告诉他,由于随车单据上没有公章,因此并不能作为合同。

      对此,本市多位律师表示,收据是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的,消费者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,应该提前与搬家公司签订合同。如果搬家公司执意要以收据来代替合同的话,必须在单据加上公章及法定负责人姓名。在双方认定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不完整合同

    | 发布时间2013-08-17 08:38    来源:未知    查看次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