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k先生说,他从事装修行业,几年前,应按客户要求,在广东厂家订购了一套价值1500元的装修项目,并由该市一家物流公司运回,但他没有保价保价。货物检查回来后,物流公司已经让他提货,当他到达寄售点时,却找不到货物,物流公司询问后说,货物可能会错到另一个地址。
之后,Mok先生多次催促货物未运回,很长时间无法到货,客户退回订单,生意黄。3天前,货物终于被运回,莫先生拿下了货物,但发现原来的一套物品都损坏了,已经无法使用,他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原商品的价格,遭到拒绝。
Mok先生说,物流公司对他没有托运货物保价为由,不希望原赔偿,并表示只按运费三或四倍付款,并计算,所付金额不超过100元。此外,物流公司说,当货物被运回,它被发送到另一个物流,损害赔偿应由另一个物流承担。Mok先生和对方理论认为,托运方式属于自己的内部分工,不应转嫁责任,双方纠纷,协商未果。
托运货物是否投保,不能作为物流公司赔偿责任的依据,但如果货物未投保,莫先生必须提供有效、有效的依据,证明货物价值1500元。
中国的“合同法”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,对损坏或丢失的过程中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性质的故障的收货人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在赔偿金额的货物损害或损失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也不能与法律的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的,应当根据发货当货物到达市场价格交付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赔偿数额、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,以其规定为准。
莫先生可以要求对方对损坏的货物进行全额赔偿,但他需要为他所检查的货物的价值提供依据。 |